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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关于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事项统一纳入自治区工程审批系统办理的通知

时间:2023-08-17 10:51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建科〔2023〕25号)《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藏建科〔2023〕51号),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今年所有县城和县级以上城市要实现审批管理系统全覆盖”、“消防设计审查要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率先实现全覆盖”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8月20日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项纳入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自治区工程审批系统)线上办理。

二、关于其它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8月20日起,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全部在自治区工程审批系统线上办理(含线上按比例抽查环节)。

三、有关要求

(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消防审验工作

1.严格落实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求。在施工图联合审查(含消防设计审查、人防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等技术审查)、单独进行消防设计审查过程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完成消防设计审查,形成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并在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中予以明确。

2.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报送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备。8月20日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等审查结果由建设单位在自治区工程审批系统提请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验,并用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报备查验情况将实时推送国家工程审批系统。

3.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事项(含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已于2023年4月1日起调整至自治区工程审批系统申请、办理。请各级主管部门在受理和组织联合验收时,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在自治区工程审批系统推送验收意见要注重强调消防验收意见及结论。单独进行消防验收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在自治区工程审批系统提请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由主管部门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备案/不予备案书、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并扫描上传至自治区工程审批系统。

(二)其它29类工程消防审验工作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的29类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程序法建设部令第51号)执行。其中,消防设计审查由建设单位提请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并扫描上传至自治区工程审批系统。

(三)涉密项目的信息不得通过自治区工程审批系统办理和传递。

四、其它事项说明

(一)请各地(市)、县(区、市)负责消防审验的部门书面申请受理员(已设有综合受理窗口的不再申请)、审核员消防审验管理账号,经地(市)住建局同意后交由自治区工程审批系统发放。受理员、审核员发生的应及时书面提出调整。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自治区政务外网登录“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http://59.217.250.94:8214/gcjs/index.do)办理、查询审批事项。

(三)建设单位应当就消防审验类型提前咨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在自治区工程审批系统根据项目实际属性发起“消防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或“消防特殊建设工程”内实际审验阶段的业务申请。

(四)在自治区工程审批系统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对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

联系人:卢文辉,联系电话:0891-6819039;多吉欧珠,联系电话:0891-6826422。

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3年8月14日

TAGS:消防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