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没有任何区别,两者对外都是以股东出资财产为限额承担责任。
在具体的经营管理上,自然人股东为—个具体的人,个人享有并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参加股东会、查阅财务会计资料、领取股红等。
而作为组织的法人股东,是依法拟制的抽象实体,它需要通过具体人的行为来完成,通过派出股东代表(即法定代表人),凭授权委托手续代表其完成,后果由组织承担。法人股东的履行主体对外行驶权利时,需要通过授权委托才可以代表履行股东权利义务,比如盖章就是盖法人股东的公章。
因此,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在权利义务的内容上并无实质的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仅在于权利义务行使承担方式上而已。